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规定,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的旧机动车,不属于财税字[2001]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不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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