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是一家电信局下属的公司,只从事销售移动电话、无线传呼机业务。最近,当地国税部门要求缴纳增值税。对此有些疑问,销售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不是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所以当地国税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让缴纳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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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所以当地国税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让缴纳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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