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采石厂购进高钙石块碾磨成石粉后出售。企业认为石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品,应该按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而税务机关界定应该按17%的税率申报纳税。请问,该笔业务应该按照13%还是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2号)的规定,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燃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据此,此公司出售的石粉是由购进的高钙石块碾磨加工的产品,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范畴,因此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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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2号)的规定,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燃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据此,此公司出售的石粉是由购进的高钙石块碾磨加工的产品,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范畴,因此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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