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某机关为落实中共中央的廉政要求,将一辆皇冠牌小轿车拍卖,取得收入392200元,请问,此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机关取得的销售小轿车的收入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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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机关取得的销售小轿车的收入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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