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预制水泥构件用于本单位建设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一非独立核算企业属某建筑安装公司,其生产的水泥预制板全部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请问:该企业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该企业生产的水泥预制板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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