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来生产的机器配件随着机器的改进,有部分配件用不上,根据企业的改制作价卖掉,怎样做进项税转出?这与非进项税转出的关系和其有关的问题。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况时,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应报经税务局审核批准。
由于机器设备改进而将部分不适用的机器配件出售属机器备件销售。按该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按材料核算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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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况时,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应报经税务局审核批准。
由于机器设备改进而将部分不适用的机器配件出售属机器备件销售。按该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按材料核算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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