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由于盐属国家专营产品,其生产、批发、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可以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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