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及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概念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亦应按照税法规定,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自1994年6月1日起,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第44号文第五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销售额的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二)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含税收入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四、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

  (一)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其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即:对超过一年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所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的“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三)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五、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站、外卖点等对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六、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一)混合销售的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二)混合销售的确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这里所说“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按照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