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到某豆制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企业2002年已销售的豆粕,企业会计人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国税发[2002]093号)文件,认为豆粕属免税饲料,未缴纳增值税。税务稽查人员及时予以了纠正,补交了税款、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子粕等产品。因此豆粕不属免税饲料范围,应依13%税率缴纳增值税。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子粕等产品。因此豆粕不属免税饲料范围,应依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