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17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税发(1995)015号中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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