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三)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片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军用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混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出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低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低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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