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是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家具厂,因业务需要经常从山区农民手中收购木料。我厂收购的木料都要求对方简单加工,如平刨、压刨成一定规格的方料,并烘干。现在主管税局认为规格的方料不符合收购农业产品的抵扣进项税额条件,必须是原木才可以申报抵扣。请问税局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属于农业产品的“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从以上资料看,你厂收购的方料不属于农业产品(原木)的范围,其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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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属于农业产品的“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从以上资料看,你厂收购的方料不属于农业产品(原木)的范围,其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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