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因此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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