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京地税地(2003)73号文件规定,对于采取分期取得预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税时尚未取得全部实际收入的,一律按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记载的金额,确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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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地(2003)73号文件规定,对于采取分期取得预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税时尚未取得全部实际收入的,一律按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记载的金额,确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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