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首页
>
增值税辅导
>正文
一般纳税人跨市县迁移,未抵完的进项税额可否继续抵扣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5-04-02 14:26
问:一般纳税人跨市县迁移,未抵完的进项税额在迁移后还可以继续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最新资讯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差如何调整
10-13
增值税发票
10-13
增值税抄税
10-13
7月开始流转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07-09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如
06-15
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提示重号,应如何处
06-15
使用积分兑换的话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06-08
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06-05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长按保存图片
微信打开扫一扫
报考咨询、进群领资料
免费资料
财税干货
会计表格
财务模板
excel工具
免费课程
考试资料
一键领取
中国会计网
(CANET)- 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 京ICP备12013966号
考试
选择辅导
初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管理会计师
ACCA
CMA
审计师
统计师
经济师
银行
基金
证券
实务
资讯
实务
法规
税务
审计
出纳
报表
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
分录
财务咨询
财务管理
地方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东
江苏
浙江
山东
福建
河南
湖南
湖北
山西
河北
安徽
江西
陕西
甘肃
宁夏
四川
云南
贵州
广西
新疆
青海
吉林
辽宁
西藏
海南
内蒙古
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