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从事收购并拆解旧机动车销售行为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我公司刚刚开业,其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收购并拆解旧机动车,然后出售该旧机动车的废旧零部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2001-04-29)第一条“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之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2002-1-16)曾经发文规定,“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2003-05-1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之规定,你公司收购并拆解旧机动车,然后出售该旧机动车的废旧零部件的,仍然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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