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固定资产或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厂房维修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维修所耗用的材料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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