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应税项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作进一步解释:“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其中,“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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