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该制药厂将药品向灾区捐献,属于税法“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 6000×3.348/(1 17%)×17% 12000×6.676/(1 17%)×17%=2918.77 11640.2=1455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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