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购货方需要对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取得《通知单》后,销货方才能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
另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你没有取得《通知单》,不能开具销项负数专票。你已经开具了红字专票,应开具蓝字专票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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