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热电厂,生产销售电力和热力,同时还向使用单位收取接口费,该收入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没有直接关系。依据财税(2005)165号文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我单位是否适用该规定,是否交纳增值税?
答: 如果你单位收取使用单位的接口费与销售数量没有直接关系,可以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