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53号文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时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返还,均须并入产品销售额,按销售产品适用的税率计征消费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应如何计征消费税?
财税字[1995]53号文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计征消费税的规定,只适用于按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酒类产品,由于啤酒、黄酒按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故该文件所称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对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暂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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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53号文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计征消费税的规定,只适用于按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酒类产品,由于啤酒、黄酒按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故该文件所称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对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暂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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