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使用、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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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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