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规定: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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