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