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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