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法规——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六、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有:

1.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5.保险赔款。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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