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书店去年经营不善,亏损很大。请问这样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可以税前弥补?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据此,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年度经营亏损经批准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不可用其他与经营无关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弥补;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可在5年内逐年延续税前弥补;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期限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就不再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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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据此,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年度经营亏损经批准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不可用其他与经营无关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弥补;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可在5年内逐年延续税前弥补;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期限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就不再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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