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使用权与转让机具应如何纳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某人于2000年5月从村里取得了80亩鱼塘的使用权(每年上交承包费3万元)。两年间,他不仅养殖了大量的鲢鱼,还养殖了近20亩水面的螃蟹和十多亩水面的甲鱼。但是,由于去年的一次车祸,他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了,不得不在去年底将承包的鱼塘以每年4万元租金转租给他人,并将该鱼塘使用的机具连同剩余的鱼苗、蟹苗、甲鱼苗一次性处理给承租人,转让价为16万元。

问:对这种转租鱼塘和转让机具、鱼苗等取得的收入如何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115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的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提出的转租鱼塘和处理机具、鱼苗等情况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与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征税问题类似。因此,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该人转租鱼塘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扣除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后,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其他处理机具、鱼苗、蟹苗、甲鱼苗取得的收入,则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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