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的“三费”列支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据此,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企业不得采取预先计提的方式在税前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而只能采取限额内实际扣除的办法在税前列支。比如说某个人独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10万元,纳税人按照14%的标准计提了1.4万元工会经费,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只有5000元,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资只能是5000元。已经计提计入成本与费用但未使用的其余9000元则必须全额调增计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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