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以下津贴、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自2000年1月1日起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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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自2000年1月1日起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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