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个人的文物捐赠奖金即文物征集费,如属于征集费,按现有规定也应视同与个人转让财产所得,按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纳税还须提供有关情况);如确属文物部门颁发的奖金,可按国税函[1998]293号文件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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