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

来源:北京地税 2015-05-20 11: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中,股票转让所得属于第九项财产转让所得。

填写时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541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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