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几年前聘请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开发项目,因当时效益不好,与这批人员解聘时没有发放补偿金。现在生意好起来了,想把这笔钱发给他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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