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内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运输业。现经股东会议决定,将上年度税后利润“利润分配?D?D?D未分配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0%以后,不进行股东利润分红,而是投入生产用于购买生产用的叉车。即将“未分配利润”投入生产(转增资产),是否视同股东利润分红,计缴20%的个人所得税?
答:你公司用税后未分配利润购买生产用的叉车,不属“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消费性支出”,不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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