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问题?

来源: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05-22 15:41
    问:生产型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企业已帮境外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缴完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拿来抵扣?
    答:目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其中,对于税收缴款凭证,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指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故,对于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因不属于规定的抵扣凭证范围,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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