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困难补助不用缴个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春节前夕,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都对社区居民、单位职工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并对部分生活困难的职工进行补助。那么职工取得这部分收入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这里所指的福利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指的抚恤金是指国家或组织发给因公受伤或残疾的人员、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的费用;所指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税务官员强调:从职工福利费中取得的困难补助需要提供单位(公司)会议决议的纪要;以困难名义取得的其他任何性质的收入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无论是货币或非货币,都要缴个人所得税,本单位发放的要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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