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灾区的捐赠是否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个人向灾区的捐赠是否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按照税法规定对于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贫困地区的捐赠,可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允许扣除。

  社会团体系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国家机关系指区(县)政府及以上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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