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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