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上述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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