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赠送的购物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我公司在年初举行了一个座谈会,赠送给业务单位及相关部门领导一些购物券,当地地税局查账后要求我单位补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吗?有依据吗?

  答:地税局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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