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情况比较普遍,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末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请问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按12个月平均计算出每月应纳的税款,再乘以12,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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