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要求对其进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之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之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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