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海关税则指以布鲁塞尔关税品目表(参见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条)列出的、国际出认的商品分类及应征进口税一览表。在此表中,关税税则系以海关基数为准(即价额的10%)。通用海关税则还附有商品说明,按照关税税号(项目)和类别顺序排列,与海关税则本身次序一致。
在欧洲共同体,1968年7月1日的欧共体委员会条例中采用了通用海关税则,其中未能包括的关税税目,可由各有关国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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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共同体,1968年7月1日的欧共体委员会条例中采用了通用海关税则,其中未能包括的关税税目,可由各有关国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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