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欠缴税款信息是否会进行公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信息会通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定期进行公告。
2.企业到国税局办理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变更,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5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函〔2015〕41号)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制度的变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务会计制度变更按“变更登记(其他)”事项办理,需要携带
(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二)资料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核算软件变更按“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事项办理,需要携带
(一)表格(可申请免填单)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二)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因此,请按上述规定携带材料到窗口办理相应手续。
3.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是否要报送第四季度的财务报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开通受理网上报送财务报表和推广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报送财务报表的通知》规定:“本次升级后,可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仍为福建省国税系统管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2015年全省重点税源企业,且可分别报送2014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和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若贵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4.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报告,请问15日是指15个工作日吗?若逾期报送,如何处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15日不是指工作日。若逾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5.发票系统升级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哪个开票系统开具?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 )第四条规定:(二)做好发票转换衔接 ……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在推行升级版后不再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开具。”
因此,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在升级版系统中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