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收入与成本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5-07-06 17:19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的议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前者的风险主要由建造承包方承担,后者主要由发包方承担。

  一、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

  1、合同收入的组成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收入两部分。初始收入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建造承包上不能随意确认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的总收入。

  2、合同成本的组成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期末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因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

  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下列各项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2)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在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当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毛利=当期合同收入-当期合同费用

  当毛利为负数时,计提减值=(合作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1-完工进度)

  其中,完工进度,是指累计完工进度。企业确定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在采用(1)的情况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者消耗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2】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入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使建造合同的结构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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