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应注重“三性”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笔者认为,纳税人要想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在筹划时就应 该注重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长期性、适用性。

  首先是合法性。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修订后的《税 收征管法》限制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硬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 增大了偷逃税的责任风险。如对偷税行为,《税收征管法》修订前, 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倍以下罚款,没有罚款底限;而修订后则规定必须处不缴或者少缴 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笔者发现大部分被稽查的纳税人, 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偷税行为,最后都不可避免地补缴了税款,缴纳了 滞纳金、罚款,这无疑增加了税收成本,而且这部分支出是不准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经分析,大部分纳税人并不是有意偷税,而是由 于对税法的规定或是对账务处理的要求不清楚所致。可见,纳税人应 自觉学习并弄懂税法基础知识,依法办理涉税事宜,在确保避免缴纳 罚款和滞纳金的基础上,再进行税收筹划。

  其次是长期性。税收筹划是分层次的,既包括基础的、简单的筹 划,也包括系统的、复杂的筹划,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后实施,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始终。企业在投资时,可根据不同 的税收政策,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投资时机、投资行业和产业,根据 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有利的投资地 点。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应研究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利用费用列支 限额,如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等费用开支都是有规定标准的,超 标准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可通过改变核算方式、设立销售公 司等途径增加费用列支。总之,税收筹划伴随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 程,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计提有关费用,该列支、该摊销、该计提的折 旧及各项费用应尽量提足,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额,对需要报税 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费用、损失、亏损,一定要报批,按期计提 和弥补。

  第三是适用性。搞好税收筹划,固然可有效降低税负,但企业经 营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盈利,税收筹划也应服从企业经营方针和营销目 标,必须与其他经营决策配合使用。如企业采购对象有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采购对象,企业负担的流转税 当然会有所区别。当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买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货物比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多, 但决定货物采购的因素还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价 格、质量等因素影响。可见,不应把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确定为节 税,纳税人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并不一定就是成功的筹划,税收筹划 只能围绕企业经营目标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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