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税收优惠的利用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我国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及经营各种经济业务。从1980年开始,先后开办了一些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从税收上给予优惠,其主要内容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给纳税人带来了巨大的好处,同时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国内不同地区间的税收差距,因此也为纳税人利用这种差距进行避税尝试创造了条件。

  1.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①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

  第一,设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从事生产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特区企业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三,特区企业从事服务性行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合作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第五,特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特区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七,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特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

  第八,特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九,特区企业进口的货物,属于生产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进口各种矿物油、烟、酒和其他各种生活用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的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十,设在经济特区的香港、澳门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营业收入,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免征工商统一税。

  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第一,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三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国境时,免征所得税。

  第三,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2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四,开发区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七,开发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③沿海14个港口城市老市区和三角洲地区的税收优惠。

  第一,在大连等沿海港口城市老市区和三个三角洲的城镇开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凡是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二,对不具备上述减征条件,但是属于下列行为的,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8折计算征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造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为的加工工业;建筑业。

  第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据法规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

  第四,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五,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第六,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④海南岛的税收优惠。

  第一,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从事生产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境外投资者在海南省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三,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材料,以及办公用品,均免征关税、产品税和增殖税。

  第四,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数产品减半征收产品税和增值税外,其余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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