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纳税筹划方法——出口商品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方法一:利用优惠政策进行关税筹划

  一家跨国经营的汽车生产商,由多个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提供生产零配件,并且其销售业务已遍布全球。中国内地日益扩大的汽车需求使得这家汽车商准备开拓中国市场,但要进入中国市场就不得不面对高额的汽车进口关税,这样,它在丰田、本田、大众等汽车商激烈的中国市场竞争中就会毫无优势可言,那么这家车商怎样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取得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呢?

  我们知道,我国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

  海关对进口货物原产地按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加工标准两种方法来确定。

  由于这家汽车生产是一家由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提供零配件的跨国经营企业,因而全部产地标准显然不适用。实际上,在应用优惠政策进行关税筹划的时候,全部产地标准一般都没有很大的实际应用意义,因为其定义:“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刚性较强,灵活拓展的余地较小。

  对于实质性加工标准,显然有实行关税筹划的可能。实质性加工标准有两个标准条件,满足其中一项标准即可。第一个条件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其中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指加工后的进口货物在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税率发生了改变。

  如果这家汽车生产商在新加坡、中国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都设有供应零部件的子公司,那么他将制造汽车产品整体形象的最终装配厂设在哪里呢?首先要选择那些与中国签有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所在地,排除那些没有签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最后,还要考虑到装配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情况、外汇管制情况、出口配额控制情况等。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做出一个最优选择。

  从第二个条件来看,它是指“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这家汽车生产商已经在一个未与中国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装配厂,要改变厂址无疑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那么这家汽车商可以将原装配厂作为汽车的半成品生产厂,只要使最终装配的增值部分占到成品汽车总价格的30%以上,生产出来的汽车即可享受优惠税率。假如最终装配的增值部分没有达到所要求的30%,则可以采取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原装配厂生产半成品汽车的价格,减少半成品的增值比例,争取使最终装配的增值比例达到或超过30%。

  总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比较,选择最经济的国家和地区作为进口汽车的原产地,这家汽车生产商会通过享受优惠税率而获得巨大的收益。

  方法二: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筹划

  我们知道,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完税价格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如果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能够制定合理或获取合理的较低的完税价格,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对于一个外向型企业将有重要的商业利益。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海关按以下次序对完税价格进行估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倒扣法,如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则海关用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怎样充分运用海关估定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下面以两种案例进行说明。

  ●稀少产品完税价格的筹划

  这里的稀少产品指的是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或很少出现的产品,如高新技术、特种资源、新产品。由于这些产品进口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而且其预期市场价格要远远高于通常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这样,就为其进口完税价格的申报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案例1]一家国外企业开发了一种高新技术产品,这种新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定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但开发商已确认其未来的市场价格将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的售价将达到20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

  这样,当开发商向海关申报进口时,可以以100万美元申报。因为这是一种刚刚研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当海关工作人员认为完税价格为100万美元合理时,即可征税放行;当海关认为不合理时,就会对这种进口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因为市场上目前没有同种产品,海关将会按类似货物或成交价格法进行估价,这样,该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至多也只能被估定为120万美元。总之,无论如何,开发商都能将这种产品的进口完税价格平均降低80~100万美元。

  ●充分利用有关法规进行完税价格的筹划

  纳税人如果对现行的海关法、进出口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海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就可以发现其中有很多对完税价格的规定可以用来进行纳税筹划。

  如我国进口条例第15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而第17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15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认真阅读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见发现,第17条规定中的“未”就给我们留下了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第15条所指的有关单证(当然这里不是指对有关账簿数字的隐藏、涂改等),这时,海关将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如果一家进口商将进口某种商品,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格。

  方法三:怎样利用纳税时间进行关税筹划

  任何一种税收,在征收管理上都有时间的规定,这一时间一般都表现为一定的期限,我国关税的有关法律对关税的纳税期限、延长期限和逾期滞纳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一家进出口企业,特别长期进行大批量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其巨额的资金周转对时间占用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试设想,几千万美元的税款迟交1天,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一天时间最少获得数万元的时间收益,如果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资金的占用更是惜“时”如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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