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税法
免税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免于课税。其指导原则是,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优先执行的地位,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并已在国外纳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运用其对居民(公民)纳税人的国内所得或财产进行课税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纳税人已被本国免于征税的那一部分国外所得或财产。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
累进免税法是指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尽管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在确定本国内部的所得或财产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时,仍需将已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国内所得或财产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
由于在执行免税法的过程中,当居住国(国籍国)的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时,其实际免除的税额会大于国外已纳税额,从而使居住国(国籍国)少征部分税款,因此,采用此法的国家为数不多,即使采用此法,也往往要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免税法仅对国外的经营所得适用;法国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即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免税法。目前,实行免税法的国家有波兰、丹麦(限于股息和常设机构的所得)、法国(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爱尔兰(限于专利权使用费)、瑞士(限于常设机构和不动产所得)、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澳大利亚(对英联邦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斐济、新西兰(限于股息)、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限于法人所得)、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委内瑞拉、文莱、尼泊尔、孟加拉等。欧洲联盟1990年第435号指令(简称母子公司指令)规定,成员国对合格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必须予以免税,以避免对欧洲联盟合格母子公司间的利润分配造成双重课税。
2.扣除法
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税额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冲抵本国应税所得后,就其余额计征所得税或财产税。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对本国居民(公民)有限度地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国外已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额)×本国税率
由于扣除法对本国居民(公民)的国外己纳税额只是给予了一部分扣除的照顾,而并没有免除纳税人国际双重征税的负担,目前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实行扣税法的国家有秘鲁、挪威、西班牙、葡萄牙、哥伦比亚、肯尼亚、泰国等。有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把扣除法作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一种辅助措施,在抵免法不能适用时,才使用扣除法。如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居民纳税人一家从国外控股公司取得股息的公司,则对该股息只能使用扣除法。
3.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来抵免应汇总缴纳本国政府相应税额的一部分。抵免法的指导原则是资本输出中性原则(capital export neutrality),即拥有国外收入的居民(公民)在纳税地位上应当与那些仅有来源于本国收入的纳税人相同,或者至少不优于纯国内收入的纳税人。正是由于这一原则,在抵免法下,居住国的税收状况最终决定着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1)抵免法的种类
抵免法的内容复杂,种类也比较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抵免法可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按照居民纳税人与收入来源国征纳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①直接抵免
这是适用于同一个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这里所讲的是由于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在内。所谓“直接”,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税款的抵免。例如,对个人在来源国缴纳的工资、薪金等收入的所得税额的抵免,对居住国总公司的国外分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直接抵免又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之分。
A.全额抵免
全额抵免是指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或财产税款全部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即使在非居住国缴纳的税款多于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款,也给予抵免。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已纳税额
从目前情况看,全额抵免除在少数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被采用外,单边采用的国家很少。其原因主要是,在外国的平均税率高于居住国(国籍国)的情况下,显然对纳税人是十分有利的,但居住国(国籍国)的财政利益会因此受到损害,即纳税人国内所得的本国应纳税额中也会被部分国外已缴税额所扣除。
B.限额抵免(亦称普通抵免)
限额抵免是指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就其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额抵免本国应纳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或财产按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已纳税额(当外国平均税率低于或等于本国时)或抵免限额(当外国平均税率高于本国时)]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抵免限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所得或财产/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
目前,很多国家在本国的税收法规中主动地作出直接抵免的规定,使抵免制的使用扩大到非缔约国在内的一切国家。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第12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12条和《个人所得税》第7条均作出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免税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或存在于国外的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免于课税。其指导原则是,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优先执行的地位,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并已在国外纳税的那部分所得或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两种。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运用其对居民(公民)纳税人的国内所得或财产进行课税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纳税人已被本国免于征税的那一部分国外所得或财产。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所得或财产×本国税率
累进免税法是指在量能课税的原则下,尽管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纳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但在确定本国内部的所得或财产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时,仍需将已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国内所得或财产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
由于在执行免税法的过程中,当居住国(国籍国)的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时,其实际免除的税额会大于国外已纳税额,从而使居住国(国籍国)少征部分税款,因此,采用此法的国家为数不多,即使采用此法,也往往要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例如,澳大利亚规定,免税法仅对国外的经营所得适用;法国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即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适用免税法。目前,实行免税法的国家有波兰、丹麦(限于股息和常设机构的所得)、法国(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爱尔兰(限于专利权使用费)、瑞士(限于常设机构和不动产所得)、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澳大利亚(对英联邦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斐济、新西兰(限于股息)、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限于法人所得)、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委内瑞拉、文莱、尼泊尔、孟加拉等。欧洲联盟1990年第435号指令(简称母子公司指令)规定,成员国对合格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利润必须予以免税,以避免对欧洲联盟合格母子公司间的利润分配造成双重课税。
2.扣除法
扣除法就是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税额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冲抵本国应税所得后,就其余额计征所得税或财产税。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对本国居民(公民)有限度地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在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国外已纳所得税或财产税税额)×本国税率
由于扣除法对本国居民(公民)的国外己纳税额只是给予了一部分扣除的照顾,而并没有免除纳税人国际双重征税的负担,目前采用此法的国家不多。实行扣税法的国家有秘鲁、挪威、西班牙、葡萄牙、哥伦比亚、肯尼亚、泰国等。有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把扣除法作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一种辅助措施,在抵免法不能适用时,才使用扣除法。如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居民纳税人一家从国外控股公司取得股息的公司,则对该股息只能使用扣除法。
3.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来抵免应汇总缴纳本国政府相应税额的一部分。抵免法的指导原则是资本输出中性原则(capital export neutrality),即拥有国外收入的居民(公民)在纳税地位上应当与那些仅有来源于本国收入的纳税人相同,或者至少不优于纯国内收入的纳税人。正是由于这一原则,在抵免法下,居住国的税收状况最终决定着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1)抵免法的种类
抵免法的内容复杂,种类也比较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抵免法可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按照居民纳税人与收入来源国征纳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①直接抵免
这是适用于同一个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这里所讲的是由于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在内。所谓“直接”,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直接缴纳的税款的抵免。例如,对个人在来源国缴纳的工资、薪金等收入的所得税额的抵免,对居住国总公司的国外分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直接抵免又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之分。
A.全额抵免
全额抵免是指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纳税人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或财产税款全部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即使在非居住国缴纳的税款多于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款,也给予抵免。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已纳税额
从目前情况看,全额抵免除在少数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被采用外,单边采用的国家很少。其原因主要是,在外国的平均税率高于居住国(国籍国)的情况下,显然对纳税人是十分有利的,但居住国(国籍国)的财政利益会因此受到损害,即纳税人国内所得的本国应纳税额中也会被部分国外已缴税额所扣除。
B.限额抵免(亦称普通抵免)
限额抵免是指允许本国居民(公民)就其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已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额抵免本国应纳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或财产按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本国应纳税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已纳税额(当外国平均税率低于或等于本国时)或抵免限额(当外国平均税率高于本国时)]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抵免限额=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本国税率×(非居住国所得或财产/国内外所得或财产总额)
目前,很多国家在本国的税收法规中主动地作出直接抵免的规定,使抵免制的使用扩大到非缔约国在内的一切国家。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第12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12条和《个人所得税》第7条均作出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